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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房(装修、家居)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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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房(装修、家居)借款合同
借款人:
住所(地址):
保证人:
住所(地址):
抵押人:
住所(地址):
出质人:
住所(地址):
贷款人:金华市商业银行   支行(部)
住所(地址):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借贷条款

第一条 贷款金额。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购房(装修、家居)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二条 贷款用途。贷款用于      ,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挤占挪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并对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根据违约使用天数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上加收60%罚息。
第三条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确定为月利率   ‰,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按规定执行,贷款人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四条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签章(字)之后,可将贷款分   次划入借款人      或售房者        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一)    年  月  日金额      元。
(二)    年  月  日金额      元。
(三)    年  月  日金额      元。
第六条 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商定,借款人自愿按第   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一)按  (月/季)付息,结算日为      (每月的20日/每季末月的20日),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二)按  (月/季)付息,按  (月/季)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期归还本金     元,共       期。每期归还利息=(借款总额-已还本金额)×日利率×本期实际天数
(三)按  (月/季)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期归还本息之和   元,共    期。
(四)其他还款方式               。
第七条 借款人在           开立        账户,户名      ,账号           ,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贷款人于贷款的发放次月起每月    日,从该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果该存款账户内资金不足偿还当期款项的,贷款人可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关款项。
第八条 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贷款人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在本合同当期约定的利率水平上加收  50 % 罚息。
第九条 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时,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复利按逾期罚息利率计算)。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若借款人与售房者、装修者、商品供应商,就所购房产、房屋装修等商品的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中止。由贷款人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半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一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装修者、商品供应商,就所购房产、房屋装修、所购商品等有关质量、条件、权属或其他事项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十二条 借款人需提前还款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贷款人,经贷款人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借款人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对提前还款部分仍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借款人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应在当月还款日归还本期应付本息额的同时结清全部剩余本金。如由于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使得适用利率发生变化的,已归还部分仍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已归还部分贷款的利息。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情发生时,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出《提前归还函》,要求借款人在《提前归还函》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无需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力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借款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二)借款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三)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四)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担保人(物)发生变故,致使担保人需提前履行义务或贷款人提前处分抵(质)押物的;
(五)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贷款人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四条 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借贷条款,均需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同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订立、执行本合同所需有关费用,由      方负责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借款担保。借款人应当选择下述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方式作为借款的担保:
(一)抵押      (二)质押     (三)保证借款人和贷款人商定选择    方式作为借款的担保,并相应适用以下担保条款。

抵押条款

第十七条 抵押人保证以其有权处分的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列示财产的全部权益抵押给贷款人(抵押权人),作为偿还本合同借贷条款下之借款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抵押物详细情况见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
第十八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所计收的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过户费等。)
第十九条 抵押人应对本合同所设的抵押物到有权办理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于抵押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抵押权人保管。
第二十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应由抵押人承担责任,抵押人应在三十天内或贷款人规定的期限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二十二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变卖、重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等。由此引起贷款人的任何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所得,应提前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或进行提存。
第二十三条 因发生本合同第十三条所述情形,贷款人宣布提前收回贷款而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须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有关抵押物的保险。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贷款人。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除非贷款人书面同意),保险期限应至借款全部到期之日止;借款全部到期之后,如借款人未完全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继续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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