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供需合同
煤炭供需合同
供方:海南金鑫实业开发总公司 合同编号2011-8-A007
需方:山东汇源通经贸有限公司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2011年 月 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供需双方平等协商,就供方向需方出售煤炭之事签订以下供需合同,以便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品种、月供应量及合同期限
1.1、煤炭品种:电煤
1.2、月供应量:10万吨/月
1.3、合同期限:一年。
第二条:质量标准
低位发热量≥5500大卡;全水分≤19%;挥发份>25<32%;灰分≤18%;含硫≤1.0%。
第三条:发货、交货地点、时间
1、发货地点:公积坂
2、交货地点:交货地点为曹妃甸或秦皇岛东站(以下称秦东)交货。
方式:到站车板交货。
3、供货时间:信用证到位后7-10日内卖方确保第一列煤炭到达需方指定地点。
4、供方初期每月向需方供应5500大卡优质电煤5万吨,试发无疑问后加量。
第四条:验收依据
1、质量验收:以秦皇岛港或曹妃甸港SGS列检检测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
2、数量验收:以秦皇岛港港口或曹妃甸港港口轨道衡计量报告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
第五条:煤炭基本价格
1、煤炭质量达到第二条所述标准,目前暂定到站车板交货价以秦皇岛低位挂牌价下浮55元\吨,为供方结算价格。增值税发票一票结算。
第六条:结算价格调整
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以5500大卡为准;若发热量高于5500kcal/kg时,每大卡结算价格增加0.15 元;若发热量低于5500kcal/kg时,每大卡结算价格减少0.20元;低于5400大卡拒收或另议价格。
2、全水分规定不超19%时,扣除大于部分水分重量后为双方实际结算重量。但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5400大卡,挥发小于18%、挥发份高于35%、硫份大于1%的,需方有权拒收(双方书面另行协商价格的除外)。
第七条:付款方式和付款方法:
1、需方开具不可转让、不可抵押、不可撤销信用证,需方开具的信用证仅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供方不得使用该信用证融资、担保、抵押等一切与本合同无关的行为。本同时,供方向需方支付全额信用证2%的现金作履约保证。
2、结算票据全部由供方直接开给需方,由供需双方具体结算。
3、供方每发到一列,需方按合同规定方式检测,检测报告在一个工作日内电传给供方。由供方按检测报告实际质量和数量开票。票据送达需方二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货款。
4、需方不能按规定日期付清上列全部款项,后续列车停装。由此造成供方的直接损失,由需方照价赔偿。如:运输计划作废、站台租赁费等。
2、结算所需单据
2.1、秦皇岛港或曹妃甸港SGS出具的煤炭列检检测报告。
2.2、秦皇岛港口或曹妃甸港港口轨道衡计量报告。
2.3、供方开给需方的符合国家税务要求的增值税发票。
2.4、凭供需双方签订的煤炭供需合同。
第八条: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供需双方均有责任完成合同义务。对合同条款修改或补充均需得到双方书面确认盖章签字。
2、供需双方严格执行第七条的付款办法(节假日顺延)。
3、供方发货时,单据书面接收人必须为需方法人代表或指定接收人。
第九条:违约条款:
1、供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履行合同向需方提供符合质量和数量(不包含拒收部分和另议价格部分)的煤炭,供方立即无条件支付当月合同总价款5%作为补偿需方损失。
2、需方中途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按当月不履行部分货款的5%向供方承担违约责任。
3、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后果不视为违约。(不包含煤矿限产、短拨车辆滞塞、铁路计划审批、下车等列车发出前的一切行为。)
第十条:解决争议
供需双方对执行合同的一切争执,应先通过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有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一条:其他条款
1、供、需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章、本合同正式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执两份;未尽事宜,另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方(章): 需方(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地址: 地址:
电话或传真: 电话或传真:
日期:2011年 月 日 日期: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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